2024年4月3日 ,为躲亡妻广东省梅州市的避交周某参与公司聚餐时,喝了点酒 。警查酒后,车落超万他骑摩托车返家途中 ,水身索赔遇到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车 。元法院驳为躲避查车,为躲亡妻他弃车跳下间隔路面6米高的避交江边绿道 ,随后又翻越绿道栏杆 ,警查溺水身亡。车落超万其妻陈女士以为 ,水身索赔老公落水时,元法院驳交警“见死不救” 。为躲亡妻为此 ,避交她及家人恳求索赔超200万元。警查
本年4月29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决书》以为 ,周某为躲避交警执勤点的检查,跳河导致溺水逝世。事发后,交警大队已第一时间安排相关单位及部门对周某打开搜救作业,不存在对周某落水见死不救的景象,二审判定成果并无不当 。据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决驳回陈女士的再审恳求。
家族 :
交警查车致溺亡 ,索赔超200万元。
2024年4月3日晚 ,55岁的周某参与公司聚餐后,骑着摩托车返家。当日21时左右 ,他骑车途经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程江大桥邻近的河堤路段时,遇到正在此设卡查车的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见状,周某掉头泊车逃跑。
▲事发地 受访者供图。
2024年10月18日 ,兴宁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定载明周某家人向法院陈说的内容:执勤交警见到周某掉头后当即上前跟进,周某发现被执勤交警跟进后,便从河堤路段跳落至下方的沿河花丛中……执勤交警见状 ,当即调派一辆警车沿着程江逆流而上到1000多米远的上游河堤堵截周某 ,周某看到前有警车围堵 ,后有交警追逐的情况下 ,跳入程江。
一审判定书载明周某家族陈说 :事发后 ,执勤交警并未当即上前施救 ,且中止上前检查,导致不谙水性的周某无法得到及时救助,终究不幸溺水身亡。据此 ,周某家人将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以及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告上法院恳求承认 :当晚针对周某的法令程序和法令行为违法;并要求付出因而引发的逝世补偿金、被赡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2004129元。
被告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对此辩论称:当晚安排警力在程江河堤路段打开整治交通违法夜查活动,法令程序、法令行为合法 ,当事人周某的逝世与被告的法令行为无因果关系。
依照警方说法 ,周某当晚是“跳入程江河道失踪”的,且“事发后,被告(警方)第一时间安排警力 、校方、曙光救援队、120等力气参与搜救” 。但直至2024年4月7日,搜救团队才在程江河金德宝段发现一具浮尸 ,经承认系事发当晚当事人周某。
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表明 ,执勤警力在法令过程中全程未与当事人周某有任何触摸 ,也未对其进行阻拦 、追逐、恫吓,在发现周某跳入程江河道沿河草丛后,其一向采纳相关合法办法进行查找和搜救 ,法令过程中不存在法令差错 。
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表明,其是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下级单位,当晚打开的整治交通违法夜查举动,是在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领导安排下施行的法令活动,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行政被告主体。此外 ,其辩论定见与被告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共同 。
法院:
不存在见死不救 ,驳回上诉。
一审判定书显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交警大队当晚在打开夜查举动中,相关法令人员对周某跳入程江河是否采纳活跃施救行为?这些行为是否应当承认违法?原告(周的家人)索赔的2004129元是否应当得到支撑?
兴宁市人民法院以为 ,当晚周某喝了白酒 ,为躲避法令处分,在间隔执勤点几十米处调头弃车后 ,步行横穿马路翻越栏杆跳下河堤绿道 ,之后跳入程江河道致溺水逝世。法令民警发现周某跳入程江后呼叫让其上岸,第一时间拨打110 、120及救援队、搜救队电话并告知救护车到现场等,搜救举动至次日清晨3点左右 。可见,梅县区公安分局及交警大队已尽到了及时救助职责。现原告知请承认两被告未及时施救(见死不救)的行为 ,本院依法不予支撑。
对原告的索赔,法院亦不予支撑 。兴宁市人民法院以为 ,彼时,即便当事人周某喝了酒 ,但依照社会遍及认知 ,均不足以采纳逃跑并跳入河中这种极易形成人身伤亡的方法应对交警的检查